|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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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新华物业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16382.28元。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0元、鉴定费145000元,合计人民币153970元,由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953元、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新华物业股份合作社负担117017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