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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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2259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4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