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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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