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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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89748元及利息(利息以38974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6元,由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89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