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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给原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96532.51元给原告***。上述款项合计518532.51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5000元、重庆博特锐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假肢购买费、维护费、陪护费共计468532.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8元,减半收取计4399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123元,原告***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