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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8685.08元。 二、被告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款5768685.0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付款5518685.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518685.08元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36元,由原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24元,被告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