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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0316.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从2020年6月8日起至《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的利息,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被告郑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7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