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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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跃达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鑫跃达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91616.0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91616.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3元,由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