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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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8724.75元(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履约保证金3000元已在代偿款中抵扣);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代偿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4734.32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负担,***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