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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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7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廷广,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 被执行人:胡鹏,男,汉族,农民,四川省南充市人,住***。 被执行人: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荣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中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全火,男,汉族,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廷广与被执行人胡鹏、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全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鹏、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全火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廷广于2020年5月1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鹏给付张廷广劳务费6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350元,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全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廷广劳务费62000元,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张廷广自愿负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鹏、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全火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廷广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850元镇原县五方置业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