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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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健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2798号 原告:扬州健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雨、焦冬冬,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清丰,董事长。 原告扬州健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健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扬州健得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