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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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紫铜浮雕工艺品有限公司 栾城区君红工艺品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石家庄东方紫铜浮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君红工艺品加工厂签订的《电镀加工合同》。 被告***、***给付原告石家庄东方紫铜浮雕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费740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偿还原告石家庄东方紫铜浮雕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9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栾城区君红工艺品加工厂、被告***对第二、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1元、保全费4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