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鑫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724.7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工程款98054.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工程款63670.76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承德鑫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