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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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6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7%计算为331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三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6元,由原告负担2539元,被告负担68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6-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