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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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富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长春市富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长春市富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