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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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纬卓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合肥市纬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2000元,并支付利息103118元(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以6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合肥市纬卓商贸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合肥市纬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8元,减半收取5659元,由原告***负担270元,第三人合肥市纬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