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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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亮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普泽医药有限公司 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消毒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使用“银某甲”名称的行为不侵害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9658940号“银某甲”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