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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亮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普泽医药有限公司
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消毒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使用“银某甲”名称的行为不侵害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9658940号“银某甲”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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