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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贷款本金395万元,并支付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112061.97元、期内利息的复利6110.42元、罚息146477.8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395万元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8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28929.99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566.40元、罚息36294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00万元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8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276265.68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0502.15元、罚息23144元,以及以借款本金550万元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8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四、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276763.65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0533.84元、罚息23144元,以及以借款本金550万元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8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五、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律师代理费425586.50元;

六、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有权对被告上海金利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亭林镇房屋【房产证号:沪房地金字2009第XX号】及相应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杭州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杭州萧山合和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杭州萧山楠峰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被告杭州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合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楠峰化纤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浙江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64元,由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金利化纤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楠峰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杭州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0590元负连带责任,杭州萧山合和纺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743元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轶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被告上海金利化纤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合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楠峰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轶峰化纤有限公司、上海金利化纤有限公司、萧山宇杰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合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楠峰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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