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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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景宁跃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维埃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龙时代中心下沉式广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杭州市黄龙时代中心下沉式广场并交付给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三、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595427.1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付;租赁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平方米每日5元另行计付。 四、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87.10元(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 五、驳回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87元,共计64261元,由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乐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