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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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锦州北方航海仪器有限公司 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区达资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江北区达资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及利息[当n小于5时,利息为5000万元*(1+15%)n-5000万元;当n大于5时,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n代表以年为单位原告宁波江北区达资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的期间,并精确到月],用于受让原告宁波江北区达资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85%的股权; 二、被告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江北区达资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721元,由被告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