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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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的7月22日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数额为2,912,844.43元;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354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编号为201807262208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复利); 二、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贷款,以权证号为辽(2017)台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093号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对上述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优先受偿。 三、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认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