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2407.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25‰×(1+50%)计算】; 二、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乡市白田镇三迁村02栋101、102、201、301、401、501、502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