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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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万元; 二、被告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时止; 三、被告***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