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返还车号鄂A×××**、发动机号5666444的东风雪铁龙出租车及该车附属设备(顶灯、计价器、停运牌等)、营运证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23,593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21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4,677元(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返还涉案车辆之日止,按1,904元/月计算,最终占有使用费按车辆占有使用费总额的80%计。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占有使用费标准则相应调整;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18元由原告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