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 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十堰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险金5814.93元、滞纳金13527.4元,共计19342.33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