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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鑫奥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奥奇丽控股有限公司(CHINAAQLHOLDINGSLIMITED)、***、***、***、***、***,对本院(2016)桂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2482.4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13382.4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鑫奥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奥奇丽控股有限公司(CHINAAQLHOLDINGSLIMITED)、***、***、***、***、***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鑫奥日化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奥奇丽控股有限公司(CHINAAQLHOLDING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