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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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编号KZ7895180038AK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融资款本金人民币8049850元、期内利息人民币108748.7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截至2019年12月19日尚欠罚息人民币356584.21元、复利人民币4817.30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融资本金人民币804985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期内利息人民币108748.79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编号KZ7895180037AK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融资款本金人民币8400000元、期内利息人民币40958.1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截至2019年12月19日尚欠罚息人民币164277.75元、复利人民币801.01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融资本金人民币84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期内利息人民币40958.19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编号KZ7895180036AK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融资款本金人民币8045615.86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截至2019年12月19日尚欠罚息人民币157347.10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融资本金人民币8045615.86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在融资本金人民币2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被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中的部分债务(包含本金人民币24495465.86元,利息人民币149706.98元、罚息人民币678209.06元、复利人民币5618.31元)在融资本金人民币2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有权以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白树村等18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产权证书:桂(2018)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53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8)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160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人民币2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18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186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人民币44元,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74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被告玉林旭邦贸易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