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隍信用社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149号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以炽、黎炯芬、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何李以炽、黎炯芬、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隍信用社的账号:51×××32.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李以炽、黎烟芬名下的位于兴业县城隍镇鹿峰山天外天休闲度假区x区商铺x层x2号、x3号、x4号、x5号、x6号、x7号商铺,预查封期限为三年,预查封价值以440万元为限。 上述一、二项财产冻结、查封价值以440万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