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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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4日其计算;118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650元; 三、***、***与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4元,减半收取6357元,由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由***、***、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