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北 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5948.73元.并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355‰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湖北 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律师费2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0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030.0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2030.0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