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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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裕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鑫泰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惠州鑫泰吸塑包装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27134.92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保全费1156元,申请人东莞市裕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