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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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宿州市扬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4500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负担182元,被告***负担158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