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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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49592.90元;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7539.2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