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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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鑫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文澜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铁岭文澜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1272.5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