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37450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28日下欠利息151362元,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1元,减半收取90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75.5元由被告***负担7678元,原告***负担6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