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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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2056.11元、伙食补助费6640元、护理费9702元、伤残赔偿金255782元、精神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1000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5197.44元、轮椅车和拐杖的花费1680元、义肢费304000元、初次安装训练的陪护费3464.96元、初次安装训练的伙食补助费1500元、复印费196.8元,计612219.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2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