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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501.17元及其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9月22日为1032.83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个人卡)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40元、被告***兰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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