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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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家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家湾支行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货款319,774.7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逾期损失为27,589.67元,本息合计347,364.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