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3049.04元(计算至2020年4月7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687499%计算的罚息和复息(罚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2952.62元为基数)。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