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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江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433.09元。 二、被告衢州市海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304.5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004.5元。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93元,由被告衢州市海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