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 二、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 三、被告***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4.8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324.80元由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