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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

二、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

三、被告***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4.8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324.80元由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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