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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总计44274.1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已实际支付);剩余34274.1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替代赔偿。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36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替代赔偿; 三、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剩余5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替代赔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43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5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款4975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