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利息18000元。 三、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晓鑫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立志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