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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机器设备的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1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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