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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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 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39535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53元,共计13994.53元,由***、***、***、***、***、***、***负担4220元,***、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0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负担3370.53元,此款在执行中根据各自缴纳及本判决负担情况一并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