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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888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59元,其余19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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