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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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云旅游客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云旅游客厅楚食馆餐饮业态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286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94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4867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还营业款12968.56元;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项相互折抵后,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还2641元。 七、第三人武汉云旅游客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还装修押金1000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180元(此款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15.5元(此款***已垫付,武汉石上远谷食代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