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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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一次性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26.86元,利息3634.3元(截至2019年7月29日),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有权对拍卖、变卖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6-503号不动产所得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5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