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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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4元; 三、驳回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4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14.5元,由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被告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