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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4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24.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643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09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3697.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负担263元,被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210.5元,被告***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