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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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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4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24.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643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09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13697.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负担263元,被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210.5元,被告***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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